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黄石政复〔2026〕30号
申请人:吴*
被申请人: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黄石市黄石港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以下简称黄石港区政数局)作出的港依复〔2026〕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上述答复并责令重作,本机关于2026年2月25日收到黄石市黄石港区司法局通过邮寄方式转交申请人提出的上述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8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机构以自己名义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机构为被告。本案中,黄石港区政数局具体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黄石港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黄石港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相关信息公开工作。黄石港区政数局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亦告知申请人“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申请人对黄石港区政数局作出的答复存在异议,应以黄石港区政数局为被申请人向黄石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黄石港区司法局是黄石港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该单位通信地址为黄石市磁湖路180号,联系电话为0714-6582909。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2月27日

鄂公网安备 420204020000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