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黄石政复〔2026〕31号
申请人:张*
被申请人:阳新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关停其经营的阳*采石厂不予补偿且被申请人将其厂经营权发包给*公司的行为违法,于2026年3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上述行为违法。本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于2026年3月11日向申请人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交*采石厂营业执照、该厂被注销证明以及张*系阳*采石厂权利义务承受人等相关证明材料,并要求申请人明确上述复议请求。申请人于2026年3月17日签收上述补正通知书,于3月27日向本机关邮寄补正*采石厂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明确表示其复议请求为要求确认阳新县人民政府关停其经营的*采石厂经营权不予赔偿行为违法,且一并申请要求阳新县人民政府赔偿其固定资产及经营损失贰仟伍佰万元。本机关经审查认为,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条件之一为有明确的申请人,本案中,申请人张*是就*采石厂财产权益申请复议。经查询,申请人补交的*采石厂营业执照上的投资人为刘*,而申请人张*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张*系*采石厂的投资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无法证明*采石厂已被注销且申请人系该采石厂的权利义务承受人,申请人并非申请复议的适格主体,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3月30日

鄂公网安备 420204020000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