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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理事会不服大冶市人民政府未履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职责案

来源:11      时间:2026-03-27 15:15

黄   石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黄石政复〔2026〕33号


申请人:*村庄理事会

被申请人:大冶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职责,于2026年3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履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职责,对超出红线图范围的土地破坏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予以补偿或赔偿。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条件之一为有明确的申请人,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据此,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主要有:一是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是在集体经济组织不起诉的情形下,也可以是过半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是土地使用权人。本案中,申请人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不是案涉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被申请人针对其《履职申请书》作出的处理与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是适格的行政复议申请人。另,申请人要求对超出红线图范围的土地破坏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予以补偿或赔偿,本机关认为,权利人应先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查处申请,若经查证属实再向侵害方提出补偿或赔偿,而非径行向本机关申请复议,故申请人该项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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