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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解读:市司法局出台《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黄石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
根据司法部 财政部《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7〕15号)和省司法厅《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司发〔2017〕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黄石市司法局
2017年8月31日
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 财政部《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7〕15号)和省司法厅《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司发〔2017〕60号)精神,充分发挥律师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现就我市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明确律师法律援助主体地位。律师队伍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是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主力军。推进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有效发挥律师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作用的必然要求,是加大法律援助服务力度、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援助服务的客观需要,是广大律师忠实履行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使命、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的重要体现。
(二)肯定律师法律援助工作成绩。近年来,我市广大律师积极投身法律援助事业,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和其他法律援助事项,依法履责,无私奉献,为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积极贡献。
(三)提高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认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充分认识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律师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主体地位,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指导,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工作保障,组织引导广大律师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牢固树立执业为民理念,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切实增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和荣誉感,进一步做好服务群众工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新贡献。
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监督管理
(一)量化律师法律援助工作任务。根据我市法律援助需求量、执业律师人数及分布情况,市司法局规定每名执业律师每年应办理不少于2件法律援助案件。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可结合实际,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确定本地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律师采取参与法律援助值班等其它方式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可折抵为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努力使律师通过多种形式普遍公平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市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值班的,每值班一天折抵0.5件法律援助案件。
(二)加强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协调。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工商、人力资源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搞好工作衔接,推动落实好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免收复制案件材料费和资料查询等费用规定。
(三)完善律师法律援助激励措施。对于积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广泛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在人才培养、项目分配、扶持发展、综合评价、评先表彰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并通过多种形式对其先进事迹进行广泛深入宣传。
(四)依法处理律师法律援助投诉。对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后,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有其他违反法律援助管理规定的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严格依照司法部制定的《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三、律师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
(一)成立法律援助专门委员会。律师协会成立法律援助专门委员会,积极引导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推动律师开展公益法律服务,倡导每名律师每年提供不少于24小时的公益服务,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减免收费。发展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和公益律师队伍,专门对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外来务工人员、军人军属等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二)推荐优秀律师参与同行评估。律师协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对法律援助组织实施工作予以协助,指派优秀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指导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依法规范执业,提高办案质量。
(三)支持开展法律援助理论研究。律师协会应积极支持律师针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理论研究,为法律援助管理部门依法决策和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提供参考依据和理论支持。
(四)加强律师法律援助年度考核。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律师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在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中,将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作为重要考核依据。对未能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应不予通过考核。鼓励有行业影响力的优秀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五)及时查处律师法律援助投诉。律师协会投诉受理查处中心应规范对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投诉事项范围、程序和处理反馈工作,依法依规受理和处理好当事人对律师法律援助的投诉。做到投诉查处有诉必接、有接必查、有查必果、有违必究。经调查情况属实的,依情节轻重给予行业惩戒。构成行政处罚的,移送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四、法律援助机构要规范实施
(一)畅通法律援助渠道。建立健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以及法律援助机构与相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互联互通的法律援助信息平台,实现法律援助信息资源共享。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在人民法院和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畅通法律援助渠道。加强法律援助异地协作,就案件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事项积极开展协作,提高工作效率。
(二)规范案件受理指派。依法受理当事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及时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在法定时限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承办律师,规范各环节办理流程,确保办案工作顺利开展。综合考虑律师资质、专业特长、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情况、受援人意愿等因素确定办案律师,对无期徒刑、死刑案件以及未成年人案件严格资质要求,提高办案专业化水平。
(三)完善律师服务标准。完善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各环节工作制度,认真执行《湖北省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规范指引(试行)》《湖北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规范指引(试行)》等规定,确保律师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
(四)加强办案质量监管。根据律师业务专长和执业操守,建立法律援助律师专家库,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全程跟踪、重点督办。积极推进案件质量评估试点工作,综合运用案卷评查、庭审旁听、征询办案机关意见、回访受援人等措施,对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进行监管,探索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办案实行全程监控。支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依法依规处理律师法律援助投诉。
(五)认真审核结案材料。适时掌握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进度,督促承办律师按时提交有关法律文书、结案报告等立卷材料。对立卷材料认真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和案件情况及时向承办律师足额支付办案补贴。承办律师不按时提交立卷材料或立卷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六)扶持律师资源短缺地区工作。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加大对各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支援力度,提高县(市)区法律援助服务能力,满足基层法律援助案件需求。各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对于超出办理能力的法律援助案件,可以书面请求市法律援助中心予以支援。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同意后,指派市直律师事务所办理,计入该律师事务所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总数。案件办理结束后,承办律师先将案卷交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再由市法律援助中心将案卷移交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存档,补贴费用由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承担,计入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案件数量。
五、律师事务所要依法履责
(一)督导律师履责。律师事务所应督促指导本所律师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开展民生领域法律援助案件诉讼和非诉讼代理、法律援助咨询服务、申诉案件代理、参与刑事速裁和刑事和解案件代理、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辩护、办理跨行政区划法律援助案件。
(二)规范执业行为。律师事务所应依照《法律援助条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要求,健全完善所内法律援助接受指派、内部审批、利益冲突审查、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研究、质量管理、档案管理、投诉处理等业务管理制度,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
(三)加强团队建设。律师事务所应根据法律援助常涉纠纷案件类别和所内律师办案专长,培养擅长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团队。完善律师事务所内部传帮带制度,建立完善青年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带教制度。
(四)开展对口帮扶。经济较发达、律师资源相对集中地区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协会的安排部署,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法律援助工作帮扶力度,促进本地法律援助事业均衡发展。
(五)强化年度考核。律师事务所应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调查处理当事人对律师法律援助的投诉。加强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考核,对未能完成年度法律援助任务的,一律不上报律师协会进行年度审核。支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依法依规处理律师法律援助投诉。
六、加强律师法律援助工作保障
(一)加强法律援助工作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协会要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定期沟通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强对积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表彰宣传,树立并提升法律援助律师的行业形象。司法行政有关部门和律师协会拟对律师进行评先表彰和推荐担任社会职务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听取法律援助机构的意见。要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与律师事务所、律师沟通机制,鼓励律师围绕法律援助制度改革、政策制定建言献策。
(二)强化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协会要认真落实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和律师法有关法律关于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积极协调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落实律师会见通信权、阅卷权、收集证据权、辩论辩护权等执业权利,保障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充分履行辩护代理职责。
(三)完善执业权益维护机制。建立完善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执业权益维护救济机制,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律师执业权利领导小组和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的维权作用。建立侵犯律师执业权利案(事)件快速处置和联动机制,做到维权申请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调查、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反馈。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律师办理社会保险。
(四)落实法律援助经费保障。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和保障标准,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律师办案工作需要。根据律师承办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律师办案补贴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建立办案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推行法律援助机构律师担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现有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力量不足的,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方式向律师事务所等社会力量购买法律服务,所需经费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鼓励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利用自身资源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五)提高法律援助律师素质。加强律师法律援助业务培训,司法行政机关举办的法律援助培训要吸收律师参加,律师协会要在律师业务培训课程中增设法律援助内容,采取分配名额方式进行的业务培训,应分配法律援助专职律师适当名额。加强对新执业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培训。组织律师参加国际法律援助交流培训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