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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石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和《黄石市人民调解委员会
星级评定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市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现将《黄石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和《黄石市人民调解委员会星级评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石市司法局
2020年5月27日
黄石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湖北省人民调解规定》和湖北省委政法委、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司法厅、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社厅《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黄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人民调解员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工作能力、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时间等综合考评结果,将人民调解员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人民调解员四个等级,特级为最高等级。
第三条 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
特级人民调解员由市司法局评定;一级及以下等级人民调解员由县(市、区)司法局组织评定,并报市司法局备案;市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员等级由市司法局组织评定。人民调解员等级证书由各评定部门按统一式样制作并颁发,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结果由评定部门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在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各类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均可申请参加等级评定。
第五条 参与等级评定的人民调解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公道
正派、品德优良,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二)具备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
(三)无因调处不当致使矛盾纠纷激化引发民转刑事件、恶性群体性事件或非正常死亡事件。
第六条 三级人民调解员评定条件为:
(一)从事人民调解工作2年以上;
(二)了解和掌握调解工作程序和方法,能独立开展一般纠纷调解工作,能制作规范的调解文书,会使用人民调解信息系统;
(三)累计调解民间纠纷不少于50件(其中口头简易调解不超过总数的20%);
(四)调解成功率达80%以上,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能及时履行,无起诉后被法院确认无效的情形。
第七条 二级人民调解员评定条件为:
(一)从事人民调解工作5年以上;
(二)熟练掌握调解工作程序和方法,能独立开展复杂疑难纠纷调解工作,能制作规范的调解文书,会熟练使用人民调解信息系统;
(三)累计调解民间纠纷不少于120件(其中口头简易调解不超过总数的20%);
(四)调解成功率达85%以上,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能及时履行,无起诉后被法院确认无效的情形。
第八条 一级人民调解员评定条件为:
(一)从事人民调解工作8年以上;
(二)具备较强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能独立调解重大复杂疑难纠纷,独立制作规范的调解文书,会熟练使用人民调解信息系统;
(三)累计调解民间纠纷不少于150件(其中口头简易调解不超过总数的15%);
(四)调解成功率达90%以上,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能及时履行,无起诉后被法院确认无效的情形;
(五)在本县(市、区)人民调解领域具备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受到过县级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或市级以上(含市级)司法行政等部门表彰。
第九条 特级人民调解员评定条件为:
(一)从事人民调解工作10年以上;
(二)在调委会担任主任职务,或是调委会主要业务骨干,或有自己的调解工作室,具有丰富的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及调处重特大复杂疑难纠纷的能力;
(三)累计调解民间纠纷不少于240件(其中口头简易调解不超过总数的10%);
(四)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能及时履行,无起诉后被法院确认无效的情形;
(五)有案例被省司法厅及以上部门调解案例库采用或调解经验总结文章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媒体发表;
(六)在防止矛盾激化、调处重大疑难纠纷或群体性纠纷中有突出事迹;
(七)受到过市级以上(含市级)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含省级)司法行政等部门表彰。
第十条 退休法官、检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干警,法律专家学者、律师、公证员、仲裁员被聘为人民调解员或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有重大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员,初次申请评定等级时,可不受调解工作年限限制。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员申请等级评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人民调解员等级资格评定申请表;
(二)本人两寸免冠彩色近照两张;
(三)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工作经历证明;
(四)相关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获奖文件复印件;
(五)调解案件情况一览表。
第十二条 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中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由评定单位根据以下主要内容进行考核:
(一)调解纠纷数量、质量和调解成功率;
(二)调解卷宗制作规范情况和调解纠纷信息录入系统情况;
(三)提供的矛盾纠纷排查信息数量和质量;
(四)预防、制止矛盾纠纷激化情况;
(五)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咨询指引服务情况;
(六)参加学习培训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由人民调解员自愿申请。评级申请材料通过所属调委会送当地司法所(县级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由设立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区)司法局评定。县(市、区)司法局认为符合特级调解员评定条件的,将申请材料报市司法局评定。市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员等级评定由设立部门审核后报市司法局评定。
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员的等级实行动态管理,不实行终身制。
第十五条 特级及一级人民调解员,可被聘任为所在调解组织的首席调解员;可以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指派或其他调解组织邀请,开展跨区域调解和联合调解工作。
第十六条 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员履行职责、学习培训情况进行日常考察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人民调解员不同等级实行差异性工作津贴,发放标准和方案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人民调解员中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超过1年的,原评定等级不予保留。人民调解员重新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再次申请等级评定的,可合并计算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时间。
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等级评定部门取消已评定的等级,并收缴等级证书: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因调处不当,致使矛盾纠纷激化引发恶性群体性事件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不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四)无故拒不履行职责的;
(五)在等级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需要取消评定等级的情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黄石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黄石市人民调解委员会星级评定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提高人民调解社会公信力,深入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打造人民调解品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湖北省人民调解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评定对象为村(社区)、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和行业性专业性以及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委会下设的调解室、调解小组等不作为评定对象。
第三条 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从低到高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共五级。五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市司法局审核评定;四星及以下级别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县(市、区)司法局审核评定,并报市司法局备案;县(市、区)司法局评审中认为符合五星级调解委员会条件的,初审后报市司法局进行审核评定。
第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星级评定实行申报制。村(社区)、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县级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向县(市、区)司法局提出评级申请;市级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向市司法局提出评级申请。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申请并结合调解组织平时工作和建设情况,在本级权限内进行评定。
第五条 申报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员已在司法行政部门进行了登记;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符合要求;
(三)三年内本调解组织的人民调解员无因调解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非正常死亡以及无因违反调解纪律或者违法违纪行为被罢免、撤换人民调解员资格。
第六条 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评定实行百分制考核,按组织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规范化建设、业务建设四类,共计100分。具体评分办法如下:
(一)组织队伍建设(25分)
1.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符合文件规定。(2分)
2.人民调解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推选或者聘任,调解委员会有三名以上调解员,调解员经过等级评定且信息登记齐全。(4分)
3.按规定开展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有培训方案、文件、记录等,人民调解员培训率达到100%。(8分)
4.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行业性专业性及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高中以上(含高中)学历人数占调解员总数90%以上,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初中以上(含初中)学历人数占调解员总数80%以上。(3分)
5.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有3名以上专职调解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有2名以上专职调解员;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有1名以上专职调解员。(4分)
6.调解委员会有女性调解员,有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具备调解经验的“五老”(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2分)
7.所属调解员无违法违纪行为。(2分)
(二)制度建设(20分)
1.工作责任制度:人员分工明确,责任落实。(2分)
2.学习例会制度:每月一次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学习;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重大矛盾纠纷调处方案,交流工作经验等。(3分)
3.请示报告制度:发现重大矛盾纠纷、涉稳案件或安全风险隐患,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及当地党委政府报告。(4分)
4.统计制度:按要求通过人民调解信息系统做好矛盾纠纷登记和统计工作,及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数据准确、真实。(5分)
5.回访制度:结案后回访双方当事人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做好当事人情绪疏导和安抚工作。(2分)
6.分析制度:按要求定期梳理分析矛盾纠纷的成因、特点、趋势和解决方案,为基层党委政府决策提供详实资料。(2分)
7.建立其他相关制度。(2分)
(三)规范化建设(20分)
1.调解委员会做到“五落实、六统一”工作规范:即组织、人员、报酬、场所、制度落实,名称、印章、标识、徽章、程序、文书统一。(6分)
2.调解委员会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室、调解室和档案室,有符合要求的标牌。(3分)
3.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1分)
4.调解室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网络图、工作要求、调解纪律、纠纷当事人权利和义务、调解程序等内容上墙。(4分)
5.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办公桌椅、电话、电脑、打印机、档案柜等必需的办公用品。(4分)
6.调解室内调解主持人、调解员、记录员、当事人等座牌按要求设置并摆放规范。(2分)
(四)业务工作开展(35分)
1.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4分)
2.认真开展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安排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专项活动,接受并积极执行上级安排的调解任务,及时上报相关数据和信息。(4分)
3.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矛盾纠纷受理率达100%,调解成功率96%以上。(2分)
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以及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矛盾纠纷受理率达100%,调解成功率90%以上。(2分)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矛盾纠纷受理率达100%,调解成功率90%以上。(2分)
4.依法调解、程序规范,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起诉率低于0.5%,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案件,支持率达90%。(4分)
5.人民调解协议履行率达95%以上,对有赔付内容的矛盾纠纷当事人回访率达100%。(4分)
6.调解纠纷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有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法定要素完备并按照司法部统一格式制作,简易纠纷调解需要在调解登记表进行登记。(5分)
7.矛盾纠纷排查、受理、调解登记,人民调解委员会例会、学习、重大纠纷讨论等工作记录清晰完整;人民调解工作资料、文件、总结和其它文字材料齐全,装订规范。(5分)
8.人民调解案件一案一卷(简易纠纷应进行登记),封面字迹工整,卷内材料齐全,装订规范有序。(4分)
9.全年报送人民调解工作信息或典型案例并被采用达4条(个)以上。(3分)
第七条 得分在96分以上的可评为五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得分在90—95分的可评为四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得分在80—89分的可评为三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得分在70—79分的可评为二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得分在60—69分的可评为一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得分低于60分的不定星级。
第八条 评定部门应及时将星级评定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告。调委会星级评定结果作为人民调解委员会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星级调解委员会,应予以宣传表彰。
第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星级评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评定办法核实、检查,确保评定工作的真实性、规范性、严肃性。
第十条 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实行挂牌制,标志牌由评定星级的司法行政部门按照统一式样制作。被评定为二星级和一星级的调解委员会可以不授牌,但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其参评情况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 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评定一次。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呈报相应司法行政部门审定。经评定,星级有变动的,由评定部门收回原标志牌,发放新的星级标志牌;未按时提出评级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星级称号,收回标志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黄石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