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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解读:《黄石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解读
《关于印发<黄石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明晰行政处罚权的行使,经研究决定,对黄石市司法局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黄石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黄石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黄石市司法局 2020年1月14日
黄石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律师管理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情形 | 处罚幅度 |
1 | 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 第四十七条: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 情节轻微或首次有该违法行为,能主动停止在非注册所执业,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两次该违法行为,能主动退还代理费,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 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二个月以下的处罚 | ||||
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 ||||
2 | 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 第四十七条: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 情节轻微或首次有该违法行为,能主动认错,及时改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两次该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经批评教育,对所犯错误有所认识 | 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二个月以下的处罚 | ||||
有三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仍拒不承认错误,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情形 | 处罚幅度 |
3 | 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 第四十七条: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 情节轻微或首次有该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取得当事人谅解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两次该违法行为或经批评教育后,拒不改正的 | 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二个月以下的处罚 | ||||
有三次以上该违法行为或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 ||||
4 | 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 第四十七条: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 首次有该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两次该违法行为或向当事人明示或暗示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的 | 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二个月以下的处罚 | ||||
有三次以上该违法行为或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情形 | 处罚幅度 |
5 | 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第四十七条: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 一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 警告,责令改正 | |
二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 停止执业一至二个月,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三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终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 停止执业二至三个月,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6 | 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 第四十八条: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情节轻微或首次有该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取得当事人谅解的 | 警告,可以处四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
有两次该违法行为的或经批评教育,拒绝纠正违法行为,不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的 | 可以处四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处罚 | ||||
有三次以上该违法行为或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可以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情形 | 处罚幅度 |
7 |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 第四十八条: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首次有该违法行为或情节轻微,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取得当事人谅解的 | 警告,可以处四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两次该违法行为或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 可以处四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处罚 | ||||
有三次以上该违法行为或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可以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
8 | 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 第四十八条: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情节轻微或首次有该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取得当事人谅解的 | 警告,可以处四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两次该违法行为或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 可以处四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处罚 | ||||
有三次以上该违法行为或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可以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情形 | 处罚幅度 |
9 | 律师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第四十八条: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情节轻微或首次有该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取得当事人谅解的 | 警告,可以处四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两次该违法行为或给当事人造成损害,拒不赔偿的 | 可以处四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处罚 | ||||
有三次以上该违法行为或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可以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
10 | 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 第四十九条: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情节轻微或首次有该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 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两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的 | 给予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三次以上该违法行为或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给予停止执业十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报湖北省司法厅依法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情形 | 处罚幅度 |
11 | 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 第四十九条: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数额较小或首次有该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 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数额较大或有两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的 | 给予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数额巨大或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给予停止执业十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数额非常巨大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报湖北省司法厅依法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
12 | 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 第四十九条: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提供虚假材料一项的 | 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提供虚假材料二项的 | 给予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提供虚假材料三项以上的 | 给予停止执业十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经查实不符合律师执业条件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报湖北省司法厅依法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情形 | 处罚幅度 |
13 | 律师故意提供虚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 第四十九条: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情节轻微或首次有该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 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二项的 | 给予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给予停止执业十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报湖北省司法厅依法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
14 | 律师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 第四十九条: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情节轻微或首次有该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取得当事人谅解的 | 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两次该违法行为的 | 给予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给予停止执业十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报湖北省司法厅依法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情形 | 处罚幅度 |
15 | 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 第四十九条: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情节轻微或首次有该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 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两次该违法行为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给予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给予停止执业十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报湖北省司法厅依法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
16 | 律师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 第四十九条: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首次有该违法行为或情节轻微,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 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两次该违法行为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给予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给予停止执业十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报湖北省司法厅依法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情形 | 处罚幅度 |
17 | 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 第四十九条: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首次有该违法行为或情节轻微,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 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两次该违法行为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给予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给予停止执业十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报湖北省司法厅依法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
18 | 律师泄露国家秘密的 | 第四十九条: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首次有该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 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两次该违法行为的 | 给予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给予停止执业十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报湖北省司法厅依法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情形 | 处罚幅度 |
19 | 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 第五十条: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首次有该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取得当事人谅解的 | 律师事务所: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警告 | |
有两次该违法行为的;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当事人多次投诉,得不到妥善解决的 | 律师事务所: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 ||||
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律师事务所:给予停业整顿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六千元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律师事务所: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报湖北省司法厅依法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一万三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0 | 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 第五十条: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首次有该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 律师事务所: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警告 | |
有两次该违法行为的 | 律师事务所: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情形 | 处罚幅度 |
20 | 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 第五十条: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律师事务所:给予停业整顿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六千元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律师事务所:报湖北省司法厅依法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一万三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1 | 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 第五十条: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首次有该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 律师事务所: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警告 | |
有两次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内的 | 律师事务所: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 ||||
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 律师事务所:给予停业整顿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六千元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律师事务所:没收违法所得,报湖北省司法厅依法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一万三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情形 | 处罚幅度 |
22 | 律师事务所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 第五十条: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首次有该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 律师事务所: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警告 | |
有两次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内的 | 律师事务所: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 ||||
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 律师事务所:给予停业整顿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六千元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律师事务所:没收违法所得,报湖北省司法厅依法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一万三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3 | 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 第五十条: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首次有该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 律师事务所: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警告 | |
有两次该违法行为的;经批评教育后,拒不改正的 | 律师事务所: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情形 | 处罚幅度 |
23 | 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 第五十条: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律师事务所:给予停业整顿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六千元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律师事务所:没收违法所得,报湖北省司法厅依法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一万三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4 | 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 第五十条: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 一次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
| 律师事务所: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警告 | |
二次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 | 律师事务所: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三次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 | 律师事务所:给予停业整顿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六千元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律师事务所:没收违法所得,报湖北省司法厅依法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一万三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情形 | 处罚幅度 |
25 | 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 第五十条: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提供虚假材料一项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 律师事务所: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警告 | |
提供虚假材料二项的 | 律师事务所: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 ||||
提供虚假材料三项以上的或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律师事务所:给予停业整顿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六千元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律师事务所:没收违法所得,报湖北省司法厅依法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一万三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6 | 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 第五十条: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的 | 律师事务所: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警告 | |
情节较重的 | 律师事务所: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情形 | 处罚幅度 |
26 | 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 第五十条: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律师事务所:给予停业整顿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六千元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律师事务所:没收违法所得,报湖北省司法厅依法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一万三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7 |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 | 第五十五条: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首次有该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两次该违法行为的或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内的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 ||||
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28 |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 《法律援助条例》 | 第二十八条: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收取二百元至五百元财物的 | 警告,并责令改正 |
收取二百元至五百元财物拒不退还的 | 停止执业一至二个月,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一至二倍的罚款 | ||||
收取五百元以上财物拒不退还的 | 停止执业二至三个月,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二至三倍的罚款 |
二、基层法律服务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情形 | 处罚幅度 |
1 | 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第四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 首次有该违规行为,情节轻微,能主动停止该违规行为或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县(市、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有两次该违规行为,经教育能改正错误或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由黄石市司法局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三次以上该违规行为,且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批评教育并拒不改正错误的 | 由黄石市司法局予以注销 | ||||
2 | 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第四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 首次有该违规行为,且能主动停止该违规行为或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县(市、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有两次该违规行为,经教育能改正错误或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由黄石市司法局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三次以上该违规行为,且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批评教育并拒不改正错误的 | 由黄石市司法局予以注销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情形 | 处罚幅度 |
3 | 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第四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 首次有该违规行为,且能主动停止该违规行为或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县(市、区)司法局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
有两次以上该违规行为,且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批评教育并拒不改正错误,不宜继续执业的 | 由黄石市司法局予以注销 | ||||
4 | 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第四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 首次有该违规行为,且情节轻微,能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县(市、区)司法局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有两次该违规行为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有三次以上该违规行为,情节或后果严重,抵制司法行政机关批评教育,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由黄石市司法局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不宜继续执业的 | 由黄石市司法局予以注销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情形 | 处罚幅度 |
5 | 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第四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 首次有该违规行为,且能主动停止该违规行为或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县(市、区)司法局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有两次该违规行为,经教育能改正错误或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由黄石市司法局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三次以上该违规行为,且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批评教育并拒不改正错误,不宜继续执业的 | 由黄石市司法局予以注销 | ||||
6 | 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第四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 首次有该违规行为,且能主动停止该违规行为或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县(市、区)司法局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有两次该违规行为,经教育能改正错误或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由黄石市司法局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三次以上该违规行为,且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批评教育并拒不改正错误,不宜继续执业的 | 由黄石市司法局予以注销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情形 | 处罚幅度 |
7 |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第四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 首次有该违规行为,且能主动停止该违规行为或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县(市、区)司法局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
有两次以上该违规行为,且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批评教育并拒不改正错误,不宜继续执业的 | 由黄石市司法局予以注销 | ||||
8 |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第四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 首次有该违规行为,情节轻微,且能主动停止该违规行为或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县(市、区)司法局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有两次该违规行为,情节较重,经教育能改正错误或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由黄石市司法局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三次以上该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且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批评教育并拒不改正错误,不宜继续执业的 | 由黄石市司法局予以注销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情形 | 处罚幅度 |
9 | 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第四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 首次有该违规行为,且能主动停止该违规行为或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县(市、区)司法局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有两次该违规行为,经教育能改正错误或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由黄石市司法局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三次以上该违规行为,且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批评教育并拒不改正错误,不宜继续执业的 | 由黄石市司法局予以注销 | ||||
10 | 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第四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 首次有该违规行为,且能主动停止该违规行为或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县(市、区)司法局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有两次该违规行为,经教育能改正错误或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由黄石市司法局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三次以上该违规行为,且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批评教育并拒不改正错误,不宜继续执业的 | 由黄石市司法局予以注销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情形 | 处罚幅度 |
11 | 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第四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 情形轻微,经司法行政机关批评教育能及时改正的 | 县(市、区)司法局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情形较重,对开展业务工作有一定影响,经严肃批评教育后尚能改正的 | 由黄石市司法局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情形严重,致使工作瘫痪,无法正常开展业务工作,不宜继续执业的 | 由黄石市司法局予以注销 | ||||
12 | 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首次有该违规行为,且情节轻微,能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县(市、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有两次该违规行为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由黄石市司法局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有三次以上该违规行为,情节或后果严重,抵制司法行政机关批评教育,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由黄石市司法局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情形 | 处罚幅度 |
13 | 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首次有该违规行为,且情节轻微,能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县(市、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有两次该违规行为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由黄石市司法局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有三次以上该违规行为,情节或后果严重,抵制司法行政机关批评教育,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由黄石市司法局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14 |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首次有该违规行为,且情节轻微,能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县(市、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有两次该违规行为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由黄石市司法局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有三次以上该违规行为,情节或后果严重,抵制司法行政机关批评教育,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由黄石市司法局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情形 | 处罚幅度 |
15 | 冒用律师名义执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首次有该违规行为,且情节轻微,能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县(市、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有两次该违规行为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由黄石市司法局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有三次以上该违规行为,情节或后果严重,抵制司法行政机关批评教育,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由黄石市司法局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16 | 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首次有该违规行为,且情节轻微,能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县(市、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有两次该违规行为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由黄石市司法局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有三次以上该违规行为,情节或后果严重,抵制司法行政机关批评教育,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由黄石市司法局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情形 | 处罚幅度 |
17 | 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首次有该违规行为,且情节轻微,能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县(市、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有两次该违规行为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由黄石市司法局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有三次以上该违规行为,情节或后果严重,抵制司法行政机关批评教育,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由黄石市司法局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18 | 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首次有该违规行为,且情节轻微,能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县(市、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有两次该违规行为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由黄石市司法局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有三次以上该违规行为,情节或后果严重,抵制司法行政机关批评教育,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由黄石市司法局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情形 | 处罚幅度 |
19 | 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首次有该违规行为,且情节轻微,能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县(市、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有两次该违规行为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由黄石市司法局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有三次以上该违规行为,情节或后果严重,抵制司法行政机关批评教育,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由黄石市司法局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20 | 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首次有该违规行为,且情节轻微,能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县(市、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有两次该违规行为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由黄石市司法局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有三次以上该违规行为,情节或后果严重,抵制司法行政机关批评教育,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由黄石市司法局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情形 | 处罚幅度 |
21 | 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首次有该违规行为,且情节轻微,能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县(市、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有两次该违规行为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由黄石市司法局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有三次以上该违规行为,情节或后果严重,抵制司法行政机关批评教育,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由黄石市司法局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22 |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首次有该违规行为,且情节轻微,能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县(市、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有两次该违规行为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由黄石市司法局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有三次以上该违规行为,情节或后果严重,抵制司法行政机关批评教育,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由黄石市司法局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情形 | 处罚幅度 |
23 | 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首次有该违规行为,且情节轻微,能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县(市、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有两次该违规行为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由黄石市司法局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有三次以上该违规行为,情节或后果严重,抵制司法行政机关批评教育,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由黄石市司法局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24 | 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首次有该违规行为,且情节轻微,能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县(市、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有两次该违规行为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由黄石市司法局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有三次以上该违规行为,情节或后果严重,抵制司法行政机关批评教育,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由黄石市司法局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情形 | 处罚幅度 |
25 | 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首次有该违规行为,且情节轻微,能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县(市、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有两次该违规行为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由黄石市司法局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有三次以上该违规行为,情节或后果严重,抵制司法行政机关批评教育,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由黄石市司法局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26 | 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首次有该违规行为,且情节轻微,能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县(市、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有两次该违规行为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由黄石市司法局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有三次以上该违规行为,情节或后果严重,抵制司法行政机关批评教育,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由黄石市司法局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情形 | 处罚幅度 |
27 |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首次有该违规行为,且情节轻微,能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县(市、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有两次该违规行为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由黄石市司法局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有三次以上该违规行为,情节或后果严重,抵制司法行政机关批评教育,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由黄石市司法局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28 |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首次有该违规行为,且情节轻微,能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县(市、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有两次该违规行为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由黄石市司法局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有三次以上该违规行为,情节或后果严重,抵制司法行政机关批评教育,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由黄石市司法局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情形 | 处罚幅度 |
29 | 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首次有该违规行为,且情节轻微,能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县(市、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有两次该违规行为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由黄石市司法局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有三次以上该违规行为,情节或后果严重,抵制司法行政机关批评教育,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由黄石市司法局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三、公证管理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情形 | 处罚幅度 |
1 | 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轻微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公证员负有一定责任的,对公证员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有多次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等严重情节,但能及时纠正,认识态度较好,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或公证处支付回扣、佣金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公证员负有一定责任的,或公证员支付回扣、佣金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停止执业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多次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等严重情节,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支付回扣、佣金三万元以上的 | 对公证机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公证员负有较大责任的,或支付回扣、佣金三千元以上的,对公证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情形 | 处罚幅度 |
2 | 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轻微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公证员负有一定责任的,对公证员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多次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或超标50%以上收费,能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公证员负有一定责任的,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多次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或超标50%以上收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 对公证机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公证员负有较大责任的,对公证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四个月以上六个月停止执业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 | 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轻微的 | 公证机构负有一定责任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对公证员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被投诉或被发现后,能及时纠正,认识态度较好,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公证机构负有一定责任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被投诉或被发现后,不能及时纠正;认识态度不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公证机构负有较大责任的,对公证机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情形 | 处罚幅度 |
4 | 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轻微的 | 公证机构负有一定责任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对公证员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被投诉或被发现后,能及时纠正,认识态度较好,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公证机构负有一定责任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被投诉或被发现后,不能及时纠正;认识态度不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公证机构负有较大责任的,对公证机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5 | 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轻微的 | 公证机构有过错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对公证员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多次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 公证机构有过错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造成错证的 | 公证机构有过错的,对公证机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情形 | 处罚幅度 |
6 | 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轻微的 | 公证机构负有一定责任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能及时补救,未造成后果的 | 公证机构负有一定责任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未能及时补救,已造成后果的或私自出具公证书多件的 | 公证机构负有较大责任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给予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7 |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处二万元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处二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故意行为的,能及时召回出具的公证书,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情形 | 处罚幅度 |
7 |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故意行为的,不能及时召回出具的公证书,产生不良后果的;或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达到3件以上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给予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报湖北省司法厅依法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 ||||
8 | 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轻微的 | 公证机构负有一定责任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侵占、挪用公证费数额较小或者侵占、盗窃一般公证专用物品的 | 公证机构负有一定责任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情形 | 处罚幅度 |
9 |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轻微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不影响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给予一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多件的,或影响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给予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报湖北省司法厅依法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裁量情形 | 处罚幅度 |
10 |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轻微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故意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未产生后果或损失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给予一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产生较重后果或较大损失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给予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多次故意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或通过泄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谋取利益等严重情节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报湖北省司法厅依法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