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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1-63610 主题词法律顾问
发文单位黄石市司法局 效力状态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发文字号黄司文〔2019〕23号

正文

 相关解读:关于《黄石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黄石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黄石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

 

黄石市司法局

2019826

 

附件

 

黄石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律师和法律专家学者在促进我市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遴选,经市政府同意后聘任,由市政府发放聘书,聘期一般为2年,可连续聘任。

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选聘多名法律顾问,组成市政府法律顾问团。法律顾问团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2年更新一次,因解除聘任可及时更新。

第三条  法律顾问团人数控制在10人以内,由省内知名法学专家及优秀律师组成,顾问团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务能力强。身体健康、年龄一般3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条件优秀者可适当放宽);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10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大社会影响力。

(三)社会责任感强。热心公益事业,善做群众工作。

(四)职业道德良好。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党员未受过党内纪律处分。

第四条  政府法律顾问受市政府委托承担以下职责:

(一)依法代理政府及其部门的重大案件;

(二)参与处理涉及政府及其部门的尚未进入司法程序的重大民商事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三)对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决定所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

(四)参与市政府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行政执法培训,向市政府提供有关法律信息,对市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办理市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受政府委托,在办理法律事务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

(二)查阅和了解有关文件、资料;

(三)受政府邀请,列席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

(四)获得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五)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六)其他约定享有的权利。

第六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在聘任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准确、及时提供法律服务,维护政府合法权益;

(三)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除政府委托以外的其他诉讼或者非诉讼代理活动;

(四)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有关规定以外的利益;

(五)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六)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定义务。

第七条  法律顾问团通过全体会议、专题会议等方式开展工作。法律顾问团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法律顾问团专题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开。法律顾问团会议应当形成书面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载明参会法律顾问的具体意见。

法律顾问团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有关部门行政行为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参加,介绍有关情况,接受法律顾问询问,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八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政府可以解除聘任: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不履职尽责的,工作有重大失误造成成严重影响的,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经查实有损政府信誉行为的;

(四)因在本职工作中违背职业操守受到处罚,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

(五)年度内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市政府组织的法律工作会议的;

(六)不遵守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七)因利益冲突或其他原因,主动申请辞去法律顾问的;

(八)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解聘的。

第九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司法局负责,具体工作包括

(一)提出法律顾问人选,承担法律顾问的遴选、联络、协调、考核、奖惩等工作;

(二)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酬金发放

(三)指派承办相关专题和事务的法律顾问;

(四)组织、指导、协调法律顾问向市政府出具重要法律咨询意见;

(五)听取、收集法律顾问的工作意见、建议;

(六)其他与履职相关的工作。

市司法局应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日志制度,对政府交办或者委托的法律事务及其办理过程、处理意见和建议、办理质量和效率、办理结果和成效等情况予以详细记录。市司法局会同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以法律顾问工作日志为基础,对法律顾问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十条  法律顾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需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配合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协助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团的酬金,实行底薪加绩效的报酬模式,底薪为1万元/年,咨询费用按专家教授5000/次、外地律师3000/、本地律师2000/次的标准执行。案件代理费用参照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根据事项涉及金额、复杂程度、付出成本、提交成果质量等因素,综合评估、按件计费,并依据考核情况加以适当绩效奖励。

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