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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黄司文〔2019〕23号 关于印发《黄石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为充分发挥律师和法律专家学者在促进我市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文件精神,及2018年8月3日全市法治黄石建设领导小组全体成员(扩大)会议关于提升政府应诉能力的要求,我局借鉴省政府、武汉、襄阳等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情况,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文件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2018年11月,根据市政府66次常务会议关于组建市政府法律顾问团的决定,我局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按照政治可靠、行业知名、业务突出的要求,提出了由专家学者和律师组成的政府法律顾问团10人名单供市领导参考,得到时任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同意,但法律顾问的权利义务、日常管理、工作方式及经费保障等没有进一步明确。本《办法》的制定旨在通过规范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专业优势,进一步推动法治政府建设,预防政策法律风险,提升政府涉诉争议应对能力,有效处置涉及政府的各类争议纠纷。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针对实践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办法》主要就以下几个方面做出规定:
(一)明确法律顾问的选聘条件。坚持高标准选聘,选聘对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府法律顾问资格条件要求,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过硬、社会责任感强、职业道德良好,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10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大社会影响力。
(二)明确法律顾问的职责和权利义务。《办法》规定了代理重大案件、为重大涉法事务提供法律服务等六项职责,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获得约定报酬和待遇等六项权利及认真履职、遵守保密制度、回避制度等六项义务。
(三)明确法律顾问的管理方式。明确市司法局代表市政府对法律顾问进行管理,具体负责法律顾问的日常事务工作,包括提出法律顾问人选,承担法律顾问的遴选、联络、协调、考核、奖惩等工作。法律顾问经市政府同意后聘任,聘期2年,每2年更新一次,可连续聘任。
(四)明确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法律顾问团通过全体会议、专题会议等方式开展工作。法律顾问团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法律顾问团专题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开。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日志制度,市司法局会同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以法律顾问工作日志为基础,对法律顾问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
(五)明确法律顾问的工作保障。一是法律顾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需要政府及其部门配合的,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协助法律顾问开展工作;二是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专项使用;三是进一步细化法律顾问的酬金支付标准,实行“底薪加绩效”的报酬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