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律协,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黄石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黄石市司法局
2021年7月7日
黄石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信息,提高司法行政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本机关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并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和“谁产生谁负责公开”的工作要求公开政府信息。
第五条 黄石市司法局办公室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局属各单位和机关各科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并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黄石市司法局科技信息科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承办部门,负责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并统筹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
黄石市司法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及时、准确地公开本领域的政府信息,并具体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六条 本机关对符合公开要求的政府信息,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对不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注明理由。
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有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其他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本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
对于公文类政府信息,产生该信息的责任部门应当在填写《黄石市司法局发文(政务公开)办理单》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以及公开的方式,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并报请本机关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后公开发布。
对于工作动态、通知公告等非行政公文类政府信息,产生该信息的责任部门应当填写《黄石市司法局官网官微信息公开审查单》,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并报请本机关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后公开发布。
第十条 本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一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本机关机构职能、机构设置、领导信息等情况;
(二)与本机关职能职责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它文件;
(三)本机关权责清单和依申请类、依职权类、公共服务类政务服务事项依据、条件、程序等;
(四)本机关工作规划、年度报告等;
(五)本机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信息等情况;
(六)本机关重要政务工作会议、通知、公告、履职情况等工作动态;
(七)本机关年度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开支信息;
(八)本机关相关业务的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流程、联系方式、监督部门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
(九)本机关重大突发事件的核实、处置情况;
(十)本机关职责范围内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主要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黄石市司法局网站及“黄石司法”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
(二)新闻发布会;
(三)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三条 属于本机关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产生该政府信息的责任部门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四条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申请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
(一)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办部门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二)邮寄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三)网站申请。申请人可以在黄石市司法局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相关信息后提交申请。
(四)电子邮件申请。申请人可以发送电子邮件至本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定邮箱进行申请。
(五)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向本机关指定传真电话发送传真的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采取上述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办部门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办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八条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办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网站、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未提供联系电话或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承办部门应当做好登记,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起算期限。
第十九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部门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并协调第三方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予以公开。
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本办法决定是否公开。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条 申请人申请撤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办部门做好记录,自收到撤回申请之日起终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办部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办部门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受理登记,并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转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处理。主管部门收到承办部门初步意见后,应当根据内部职能职责在2个工作日内报请本机关分管领导同意后交办有关责任部门具体办理。有关责任部门收到主管部门交办意见后,应当在1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书面答复意见报主管部门初审、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收到有关责任部门答复意见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回复。
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包括本机关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如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牵头制作的,则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办部门告知申请人向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申请;如属于本机关牵头制作的,则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部门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并协调相关行政机关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视为同意公开。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办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办部门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办部门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则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答复意见内容参照《26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格式文书》。
第二十五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办部门告知申请人该事项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其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二十八条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办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以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
(一)直接送达。直接将书面答复意见送达申请人,并制作现场签收记录。
(二)邮寄送达。通过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邮政快递企业邮寄送达书面答复意见,并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三)电子数据送达。将加盖印章的书面答复意见扫描电子版通过黄石市司法局网站在线回复或发送电子邮件至申请人指定邮箱的方式送达。
(四)其他方式送达。如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其他适当方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九条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三十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本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本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本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三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办结后,办理该事项的责任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工作资料移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办部门整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办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台账资料移送机关档案室归档。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二条 本机关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第三十三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定期对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
对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单位或科室,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并按程序提请追究该单位或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黄石市人民政府或者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黄石市司法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黄石市司法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实施细则》(黄司法文〔2008〕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