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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解读:【文字方式】《黄石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的解读
黄司法规〔2023〕1号
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黄石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合法性、合理性,我局制定了《黄石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黄石市司法局
2023年3月27日
黄石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全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全市司法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本规则和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全市司法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合法、过罚相当、程序正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司法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重大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二)经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
相关裁量基准对前述情形是否适用“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类处罚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九条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第十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一个违法行为同时符合裁量基准中不同处罚阶次的,按照处罚重的阶次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则实施之前已立案但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如按照本规则裁量处罚较轻的,适用本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黄石市司法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黄石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黄司法规〔2020〕1号)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黄石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一、律师法律服务类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标准 | 违法情形 | 裁量基准 |
1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者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 | 可以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可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5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已依法采取退赔等改正措施的,不予处罚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且在三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可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15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500元以上1500以下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且在十万以下的 | 给予警告,可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30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下处罚 | ||||
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的 | 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下处罚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个月处罚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2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者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 | 可以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可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5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已依法采取退赔等改正措施的,不予处罚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且在三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可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15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500元以上1500以下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且在十万以下的 | 给予警告,可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30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下处罚 | ||||
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的 | 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下处罚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个月处罚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3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者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 | 可以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可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5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已依法采取退赔等改正措施的,不予处罚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且在三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可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15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500元以上1500以下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且在十万以下的 | 给予警告,可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30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下处罚 | ||||
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的 | 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下处罚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个月处罚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4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者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 | 可以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1.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2.违规参与诉讼法律事务2件以下的(包含2件) | 给予警告,可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5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已依法采取退赔等改正措施的,不予处罚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且在三万元以下的;2.违规参与诉讼法律事务3-5件的; | 给予警告,可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15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500元以上1500以下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且在十万元以下的;2.违规参与诉讼法律事务6-8件的。 | 给予警告,可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30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下处罚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的;2.违规参与诉讼法律事务超过9件的。 | 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下处罚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个月处罚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5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 | 给予警告,可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5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给予警告,可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15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500元以上1500以下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致使受援人合法利益受到一定损害的 | 给予警告,可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30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下处罚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2.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 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下处罚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个月处罚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6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者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 | 可以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10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已依法采取退赔等改正措施的,不予处罚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且在三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可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30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10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且在十万以下的 | 给予警告,可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60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处罚 | ||||
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的 | 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处罚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处罚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处罚 | ||||
7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给委托人或者相关办案部门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10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给委托人或者相关办案部门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可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30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10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给委托人或者相关办案部门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可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60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处罚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2.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 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处罚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处罚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处罚 | ||||
8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者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 | 可以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10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已依法采取退赔等改正措施的,不予处罚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且在三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可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30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10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且在十万以下的 | 给予警告,可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60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处罚 | ||||
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的 | 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处罚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处罚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处罚 | ||||
9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律师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给予警告,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10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给予警告,可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30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10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给予警告,可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60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处罚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处罚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处罚 | ||||
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律师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未对社会及案件审理造成危害后果的; | 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处罚,可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处罚,可处50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处罚,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处罚,可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处罚,可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处罚,可处150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处罚,可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0个月以上1年以下处罚,可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给予停止执业10个月以上1年以下处罚,可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0个月处罚,可处300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处罚,可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11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下的; | 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处罚,可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处罚,可处50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处罚,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处罚,可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行贿数额超过一万元且在二万元以下的; | 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处罚,可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处罚,可处150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处罚,可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0个月以上1年以下处罚,可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给予停止执业10个月以上1年以下处罚,可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0个月处罚,可处300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处罚,可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12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未对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工作造成危害后果的 | 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处罚,可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处罚,可处50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处罚,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处罚,可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处罚,可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处罚,可处150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处罚,可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0个月以上1年以下处罚,可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给予停止执业10个月以上1年以下处罚,可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0个月处罚,可处300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处罚,可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13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 未对司法、仲裁活动或者行政机关执法活动造成危害后果的 | 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处罚,可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处罚,可处50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处罚,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处罚,可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处罚,可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处罚,可处150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处罚,可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0个月以上1年以下处罚,可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给予停止执业10个月以上1年以下处罚,可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0个月处罚,可处300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处罚,可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14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律师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 | 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处罚,可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处罚,可处50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处罚,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处罚,可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处罚,可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处罚,可处150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处罚,可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0个月以上1年以下处罚,可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给予停止执业10个月以上1年以下处罚,可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0个月处罚,可处300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处罚,可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15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经制止后诉讼、仲裁活动仍继续进行 | 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处罚,可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处罚,可处50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处罚,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处罚,可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经制止无效导致诉讼、仲裁活动中止 | 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处罚,可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处罚,可处150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处罚,可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0个月以上1年以下处罚,可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 给予停止执业10个月以上1年以下处罚,可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0个月处罚,可处300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处罚,可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16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七项的规定,律师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 采取扰乱公共秩序的非法手段的 | 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处罚,可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处罚,可处50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处罚,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处罚,可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采取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的 | 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处罚,可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处罚,可处150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处罚,可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0个月以上1年以下处罚,可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且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给予停止执业10个月以上1年以下处罚,可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0个月处罚,可处300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处罚,可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 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17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 | 发表恶意诽谤他人言论的 | 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处罚,可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处罚,可并处50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处罚,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处罚,可并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言论的 | 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处罚,可并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处罚,可并处150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处罚,可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0个月以上1年以下处罚,可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发表危害国家安全言论的 | 给予停止执业10个月以上1年以下处罚,可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0个月处罚,可并处300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处罚,可并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 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18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律师泄露国家秘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未造成影响的 | 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处罚,可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处罚,可处50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处罚,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处罚,可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处罚,可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处罚,可处150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处罚,可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0个月以上1年以下处罚,可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造成影响的 | 给予停止执业10个月以上1年以下处罚,可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10个月处罚,可处300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处罚,可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 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19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 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20 | 律师事务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应受到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 | 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对负责人不予处罚 |
律师事务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对负责人可以不予处罚 | |||
律师事务所因违法行为受到警告处罚的 | 对负责人给予警告 | |||
律师事务所因违法行为受到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处罚的 | 对负责人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
律师事务所因违法行为受到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处罚的 | 对负责人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律师事务所因违法行为被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 | 对负责人处20000元罚款 | |||
21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律师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有减轻情形的 | 给予停止执业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处罚 |
有从轻情形的 | 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处罚 | |||
一般情形的 | 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处罚 | |||
有从重情形的 | 给予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1年以下处罚 | |||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 给予停止执业1年的处罚 | |||
22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律师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 | 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
23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责令停止非法执业,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已依法采取退赔等改正措施的,责令停止非法执业 | ||||
有从重情形的,责令停止非法执业,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责令停止非法执业,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责令停止非法执业,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责令停止非法执业,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责令停止非法执业,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责令停止非法执业,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 |||
24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给予警告,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100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已依法采取退赔等改正措施的,不予处罚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处罚,可处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处罚,可处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处罚,可处300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处罚,可处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处罚,可处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处罚,可处600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处罚,可处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25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违法状态持续时间在30日以下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违法状态持续时间在30日以下 | 给予警告,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100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处罚,可处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处罚,可处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处罚,可处300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处罚,可处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处罚,可处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处罚,可处600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处罚,可处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 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26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者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 | 可以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给予警告,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100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已依法采取退赔等改正措施的,不予处罚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处罚,可处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处罚,可处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处罚,可处300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处罚,可处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处罚,可处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处罚,可处600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处罚,可处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27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者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 | 可以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违法所得不满三万元,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给予警告,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100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已依法采取退赔等改正措施的,不予处罚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处罚,可处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处罚,可处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处罚,可处300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处罚,可处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处罚,可处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处罚,可处600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处罚,可处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28 | 违反《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者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 | 可以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违法所得不满3万元,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给予警告,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100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已依法采取退赔等改正措施的,不予处罚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处罚,可处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处罚,可处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处罚,可处300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处罚,可处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处罚,可处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处罚,可处600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处罚,可处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29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给予警告,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100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处罚,可处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 ||||
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 | 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处罚,可处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处罚,可处300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处罚,可处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致使受援人合法利益受到一定损害的 | 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处罚,可处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处罚,可处600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处罚,可处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 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3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 初次违法,且未对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工作造成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100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处罚,可处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 ||||
对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工作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处罚,可处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处罚,可处300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处罚,可处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对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工作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处罚,可处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处罚,可处600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处罚,可处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 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31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 对本所律师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100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处罚,可处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 ||||
对本律师事务所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处罚,可处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处罚,可处300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处罚,可处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对本所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处罚,可处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处罚,可处60000元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处罚,可处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 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32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 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 | 报请省司法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黄石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基层法律服务类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标准 | 违法情形 | 裁量基准 |
1 | 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人执业区域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 | 可以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2 | 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 | 可以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3 | 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 | 可以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4 | 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 | 可以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5 | 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基层法律工作者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 | 可以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6 | 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基层法律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 给予警告 | |||
7 | 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基层法律工作者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 | 可以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8 | 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八)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被代理人合法利益受到一定损害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被代理人合法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9 | 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九)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 | 可以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10 | 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十)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使委托人合法利益受到一定损害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使委托人合法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11 | 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十一)项: | 压制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12 | 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十二)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的 | 给予警告 | |||
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 给予警告 | |||
13 | 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十三)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14 | 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十四)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 | 可以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15 | 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十五)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 | 可以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16 | 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十六)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 | 可以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17 | 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十七)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18 | 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十八)项: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19 | 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十九)项: | 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20 | 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十)项: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21 | 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 | 可以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22 | 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 | 可以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23 | 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 | 可以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24 | 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 | 可以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25 | 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26 | 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违法持续时间在30日以下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违法持续时间超过30日的 | 给予警告 | |||
27 | 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的 | 给予警告 | |||
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 给予警告 | |||
28 | 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 | 可以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29 | 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九)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且已依法退赔的 | 可以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30 | 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十)项: | 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减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30000元) | ||||
31 | 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十一)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持续时间在30日以下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持续时间超过30日的 | 给予警告 | |||
备注:以上违法行为中当事人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
黄石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三、公证法律服务类
序号 | 违法 行为 | 处罚标准 | 违法情形 | 裁量基准 |
1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违法所得,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 可以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发生一次的,或支付回扣、佣金一万元(不含)以下的;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发生二次(含)以上四次以下(不含)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从轻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减轻情形的,且没有违法所得或已依法采取退赔等改正措施的,给予警告。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发生四次(含)以上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有从轻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减轻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初次违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可以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规收取公证费超过最高收费标准10%但不超过30%(不含),且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积极纠正,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较轻的。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规收取公证费超过最高收费标准30%不超过50%(不含)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从轻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减轻情形的,且没有违法所得或已依法采取退赔等改正措施的,给予警告。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规收取公证费超过最高收费标准50%(含)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从轻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减轻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公证员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被投诉或者被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可以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被投诉或被发现后,能够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积极纠正,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较轻的;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三十日(含)以上九十日(不含)以下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从轻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减轻情形的,且没有违法所得或已依法采取退赔等改正措施的,给予警告。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九十日(含)以上的,且被投诉或被发现后,不能及时纠正,认识态度不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2.发生违法行为并已经出具了公证书,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从轻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减轻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4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公证员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三十日(不含)以下的,且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积极纠正,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较轻的。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三十日(含)以上九十日(不含)以下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从轻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减轻情形的,且没有违法所得或已依法采取退赔等改正措施的,给予警告。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九十日(含)以上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从轻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减轻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5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公证员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五)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发生一次,且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积极纠正,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较轻的。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发生二次以上四次(不含)以下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从轻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减轻情形的,且没有违法所得或已依法采取退赔等改正措施的,给予警告。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发生四次(含)以上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从轻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减轻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6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公证员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或发生违法行为一次,公证书内容并未违法或有失真实,并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积极纠正,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较轻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违法行为发生二次(含)以上的,能及时补救,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发生二次(含)以上四次(不含)以下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两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发生四次(含)以上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罚款,并给予三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报请省司法厅,对公证员给予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7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且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负主要责任,公证机构、公证员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 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且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负主要责任,公证机构、公证员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 可以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负主要责任,公证机构、公证员未能履行法定职责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明显有漏铜,证据链不完整,公证员、公证机构明知证据链有漏洞而出具公证书的,但发现错误后能及时召回、撤销出具的公证书,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明显有漏铜,证据链不完整,明知公证事项不真实、不合法而出具公证书的,且未能及时召回出具的公证书,产生不良后果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两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教唆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罚款,并给予三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报请省司法厅,对公证员给予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8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公证员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 违法行为一次的,且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积极纠正,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较轻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行为一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侵占、挪用公证费数额一千元(不含)以下,且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两次(含)以上四次(不含)以下,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两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四次(含)以上,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罚款,并给予三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报请省司法厅,对公证员给予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9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和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且未影响公证文书真实性、合法性的。 | 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且未影响公证文书真实性、合法性的。 | 可以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发生两次(含)以上四次(不含)以下,不影响公证书真实性、合法性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有从轻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处二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减轻情形的,且没有违法所得或已依法采取退赔等改正措施的,给予警告。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发生两次(不含)以上四次(含)以下,影响公证书真实性、合法性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有从轻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减轻情形的,且没有违法所得或已依法采取退赔等改正措施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发生四次(含)以上,不影响公证书真实性、合法性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两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有从轻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八万元罚款,并可以给予两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处八千元罚款,并可以给予六个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减轻情形的,且没有违法所得或已依法采取退赔等改正措施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发生四次(含)以上的,影响公证书真实性、合法性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罚款,并给予三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报请省司法厅,对公证员给予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三条第四项和第二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 违法行为发生一次的,过失行为,未损害国家利益或当事人合法权益,且配合司法机关查处,积极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及不良社会影响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有从轻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处二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减轻情形的,且没有违法所得或已依法采取退赔等改正措施的,给予警告。 | ||||
违法行为发生一次的,过失行为,造成国家利益或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失较大。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有从轻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减轻情形的,且没有违法所得或已依法采取退赔等改正措施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发生两次(含)以上四次(不含)以下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两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有从轻情形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八万元罚款,并可以给予两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处八千元罚款,并可以给予六个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有减轻情形的,且没有违法所得或已依法采取退赔等改正措施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发生四次(含)以上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罚款,并给予三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报请省司法厅,对公证员给予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黄石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四、法律援助类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标准 | 违法情形 | 裁量基准 |
1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四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符合下列情形的: | 可以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发生违法行为一次,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较轻;或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 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发生违法行为二次,违法情节较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较重;或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 |||
发生违法行为三次(含)以上,违法情节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严重;或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2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五条,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五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符合下列情形的: | 可以不予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符合下列情形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符合下列情形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 | |||
有从轻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符合下列情形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有从轻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 ||||
有减轻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 | ||||
有从重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