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相关解读:【文字解读】《黄石市吸毒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黄石市吸毒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反恐怖和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司法局,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现将《黄石市吸毒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
黄石市反恐怖工作和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黄石市司法局
2025年10月13日
黄石市吸毒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助力市域治理现代化建设,夯实社会面管控基础,鼓励吸毒人员主动戒除毒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禁毒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戒毒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是指由吸毒人员本人申请并经公安机关同意,自愿进入强制隔离戒毒所,在签订《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协议》的基础上进行戒毒治疗的一种措施。
第三条 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可向居住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禁毒部门或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征求其共同生活的家属意见。
第四条 受理公安机关接到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申请后,应核实申请人身份、违法犯罪、刑罚执行等相关信息,对符合条件的,经各县(市、区)禁毒部门审核后呈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对于被批准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由受理公安机关送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在接收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前,受理公安机关应要求其本人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确定其身体状况是否符合收治条件,体检费用由吸毒人员或其家属承担。
第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对身体状况符合收治条件的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收治前应当与其就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戒毒人员个人信息保护、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等作出约定。强制隔离戒毒所在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并双方签订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协议后,方可收治。
第七条 收治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出具《收治通知书》给送治公安机关,送治公安机关要参照行政案件案卷制作规定存档备查。对于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复吸的,将作为公安机关吸毒成瘾认定的依据。对不适宜收治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出具《不予收治通知书》给受理公安机关和相关当事人。
第八条 送治公安机关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信息录入《全国禁毒信息管理系统》。
第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与公安机关决定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个案矫治,营造相对宽松的戒治氛围,激发主体意识,增强戒毒效果。
第十条 吸毒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
(一)患有精神性疾病的;
(二)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危及自身生命安全的;
(四)生活不能自理的;
(五)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
(六)涉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尚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行政(刑事)处罚存续期间的;
(七)提出申请时未年满十八周岁的;
(八)公安机关或强制隔离戒毒所认定的有其他不适宜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进行戒毒情形的。
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暂不收治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女性吸毒人员。
第十一条 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不超过1年,具体期限由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与强制隔离戒毒所协议约定。
第十二条 吸毒人员在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戒治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戒毒场所各项管理规定,自觉履行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协议。对于违反协议或严重扰乱场所秩序屡教不改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按照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进行处罚或终止协议执行。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将移交属地公安机关查处。
第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要按照《湖北省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对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诊断评估,其结果作为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按期或提前解除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依据。
第十四条 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按期或提前解除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由强制隔离戒毒所依据诊断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建议,呈报原受理公安机关审批。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明确事宜,参照《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司法部第127号令)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黄石市反恐怖工作和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附件1
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申请书
本人姓名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 ,现住址 ,联系电话: 。
本人从 年开始吸食毒品 ,深受毒品危害,按照《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自愿到 强制隔离戒毒所接受强制隔离戒毒,望批准为盼。
申请人: (签名、捺印)
家属(近亲属、监护人): (签名、捺印)
法定证件号码: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由受理公安机关存档,一份交由黄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存档。
附件2
分(县、市)局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承 办 单 位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呈报审批表
申请人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 ,现住址: ,服务处所: 。
上述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向我单位提出申请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同意其前往黄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接受强制隔离戒毒。
妥否,请批示!
办案民警:
年 月 日
附件3
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批准书
【 】 号
吸毒人员 ,性别 ,年龄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户籍地: ,现住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由本人申请,经审查,我局批准其接受自愿强制隔离戒毒。
县(市、区)公安(分)局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由受理公安机关存档,一份交由黄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存档。

鄂公网安备 420204020000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