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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石市司法局
印发《黄石市刑事案件律师辩护
全覆盖试点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司法局:
现将《黄石市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石市司法局
2018年3月7日
黄石市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是指以下情形: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或者是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二)除前项规定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三条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具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辩护人,将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同时告知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被告人坚持自己辩护,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人民法院准许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于有正当理由要求更换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五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统筹调配律师资源,为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提供保障。本地律师资源不能满足工作开展需要的,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必要支持。
第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认定为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七条 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未履行指派律师等职责,导致被告人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大冶市、西塞山区、铁山区按照本办法试行。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按照本办法试行。二审案件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当参照本办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
阳新县、黄石港区、下陆区除严格执行《黄石市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外,可以参照本办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