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相关文件:黄司文〔2017〕60 号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石市人民检察院 黄石市公安局 黄石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中的职能作用,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的几大亮点:
一、明确目标和职责
明确司法机关工作职责。《实施办法》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要履行告知、转交申请、通知及指派职责,人民检察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职责,以及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明确工作站和值班律师职责。《实施办法》明确人民法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要履行告知、及时通知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保障值班律师会见等职责。值班律师要履行解答法律咨询、诉讼指导、受理和帮助申请法律援助、协助法院开展当事人息诉化解工作、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职责。
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实施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充分利用联席会议、执法检查、信息统计等措施,通报工作情况,解决困难问题。
二、规范工作管理
明确值班时间。《实施办法》明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根据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咨询需求量和当地律师资源状况,合理安排值班律师工作时间,但应确保每周不少于1个工作日现场值班。
明确值班方式。《实施办法》明确安排相对固定的社会律师或具有公职身份的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参与值班工作,建立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通、人员稳定的值班律师团,值班律师团不少于5人,优先考虑中共党员。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应派驻执业三年以上,具有一定刑事辩护经验的执业律师。
规范工作管理。《实施办法》要求要建立值班律师签到、请假、登记等工作台账、进出机制和值班律师工作纪律。将其纳入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做好沟通协调,定期召开或参加值班律师工作会议,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值班律师工作联合执法检查。
加强工作站建设。《实施办法》在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由各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设立,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由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设立。所有设立的人民法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各自报上级机关备案,县(市)区负责将辖区内工作站报市级机关备案。明确了全市各级人民法院、看守所对接的司法行政机关,并进一步统一规范了工作站的标识标牌、办公场所、办公设施等。
三、加强工作保障
明确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工作完成时限。《实施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人民法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2017年12月前完成全市各级人民法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工作。
完善工作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落实《实施办法》要求,建立值班律师联席会议制度、重大事项协商机制、突发事件协作机制、日常工作沟通机制,统一规范本地区公示内容、工作制度、工作纪律、监督管理,充分利用联席会议、执法检查、信息统计等措施,通报工作情况,解决困难问题。
加强规范建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大力支持人民法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工作,为工作站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司法行政机关要配齐配强专业人员,做好工作站业务指导、技能培训、执业管理、经费保障,逐步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推进工作站规范化建设。